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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与龙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5-04-09 李北斗 评论 0

关于是否满足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案中,双方对是否存在前述规定情形存在分歧,原告认为被告签订《自愿申请放弃社保协议书》系其真实意愿,现以此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不应得到支持。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知,双方签署的案涉协议书的有关内容因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而无效。须指出的是,劳动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动法是具有公私兼容性质的社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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