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五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医疗费1864.40元、死亡赔偿金2545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672.50元、丧葬费25707.50元,共计295744.40元,扣除已赔偿的5oo00元安葬费,尚应赔偿245744.40元,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对附带民事原告方进行了部分赔偿,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任某甲案发后能够主动报警,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