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驾驶车辆未按规程操作,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可对赵某某从轻处罚。故,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和赵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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