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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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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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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甲故意伤害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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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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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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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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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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