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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上海万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本案中,原告签署的承诺书仅说明其不愿意支付社会保险的个人部分,而工伤保险费应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无需缴纳,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能由此免除被告的工伤赔偿义务。原告发生的受伤事故,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故原告应当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被告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原告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的情况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否可以兼得的问题。本院认为,由于工伤保险赔偿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属定额化赔偿,并非属于财产性重复赔偿项目,故应采用兼得原则,该项目可以在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中予以主张。由于本案的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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