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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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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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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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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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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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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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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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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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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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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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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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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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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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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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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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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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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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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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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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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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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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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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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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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党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党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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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驾驶车辆未发生事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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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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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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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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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柴某某驾驶车辆未发生事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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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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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王某某自愿认罪悔罪,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危险驾驶未造成其他后果,且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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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造成危害后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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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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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车辆未造成危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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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车辆未发生事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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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潘某某认罪悔罪,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危险驾驶未造成其他后果,且醉酒程度较低,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对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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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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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造成危害后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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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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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且醉酒程度较低,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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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驾驶车辆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未发生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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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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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驾驶车辆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未发生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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