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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艳鑫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海峰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海峰虽与富星公司签订过保密协议,但并不能单独作为王海峰以欺诈手段违背艳鑫公司真实意思而订立劳动合同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第六十八条  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可见,认定为欺诈除隐瞒真实情况为前提要件外,还应当有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表示为必要条件。艳鑫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海峰采取欺诈手段违背艳鑫公司真实意思而签订劳动合同。理由有以下四点:第一,本案中,艳鑫公司能够提供王海峰和富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并在诉状中表述“与王海峰沟通后才发现王海峰刚与富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王海峰在与艳鑫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隐瞒其工作经历,至多隐瞒了自己签订过竞业限制约定。若王海峰在与艳鑫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其工作经历,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出现纠纷后,王海峰岂会主动告知用人单位因为自己曾与原单位签有竞业限制约定,所以不能完成现单位的设计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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