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当庭认罪,结合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玉杰 书记员:佟皓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某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且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同时结合昌图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陆某处罚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且同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崔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相互得到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二、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坦白。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坦白,可从轻处罚;2、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应对其从轻处罚;3、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葛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谅解,可对其适用缓刑。昌图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应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被告人秦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2、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3、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丹 书记员:佟皓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岳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且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昌图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应采纳。故对被告人岳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补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无前科劣迹,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应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结合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被告人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应对其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该案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对受害第三者进行的赔偿,是基于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而进行的赔偿,第三者得到赔偿是基于与肇事司机的侵权行为,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所提被告人无证驾车,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潘成铁审判员 :全新审判员 :张栋松 书记员: :张禹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某自首且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结合当地司法机关出具的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廉子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属于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结合昌图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结合昌图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史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万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故对被告人林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忽视交通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物质损失,被害人亲属对其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结合昌图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钟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因而发生致一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另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并自愿在保险限额外积极补偿被害人一方其他物质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亦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房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结合昌图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决定对被告人房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意见如下:被告人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3、由于民事部分被告人对被害方进行了补偿,被害方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且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救治,足额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张某甲自愿撤回对被告人兰某某、杜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申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撤诉。 审判长 刘雨生人民陪审员 乔鑫人民陪审员 张宇 书记员: 张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由于超速行驶,忽视瞭望,遇结冰路面,未确保安全,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肇事车辆侧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关于上诉人姜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法院量刑过高,上诉人在一审时有自首情节,对双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二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二审法院做出缓刑判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虽上诉人姜某在二审期间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但其行为导致肇事车辆侧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故对其适用缓刑不当,故对请求判处缓刑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由于超速行驶,忽视瞭望,遇结冰路面,未确保安全,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肇事车辆侧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关于上诉人姜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法院量刑过高,上诉人在一审时有自首情节,对双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二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二审法院做出缓刑判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虽上诉人姜某在二审期间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但其行为导致肇事车辆侧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故对其适用缓刑不当,故对请求判处缓刑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系自首,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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