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王XX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王XX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王XX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XX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10000元,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王X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危害社会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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