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财产保险齐支公司委托齐齐哈尔市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史××的伤残等级、医疗终结时间等进行了司法鉴定,齐齐哈尔市安通司法鉴定中心系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部门,且×财产保险齐支公司虽对史××的伤残等级持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上诉人×财产保险齐支公司称史××不构成九级伤残的上诉理由,因无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6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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