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崔迎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原告崔迎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齐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崔迎某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110,000.00元,以上共计120,000.00元。崔迎某关于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崔迎某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其伤残程度较低,其精神未因此受到严重损害,故本院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购买家庭必备救援保障卡获赠被告公司的泰康人寿团体保险,该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非同一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并非保险人履行合同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对象。结合本案,投保人柳州市后顾无忧居民服务有限公司已出具证明,证实泰康人寿对其就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及提示义务,故《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原告有效,被告应按原告所对应的伤残比例,即7级伤残40%赔付。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1万元/人/年,免赔100元之后 ...

阅读更多...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原告李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华安财保齐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共计10,0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4,412.78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阳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作为被保险人在阳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投保了该公司的“和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团体意外住院津贴。阳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为其签发保险单,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双方均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阳某人寿黑分公司应全面履行给付相应保险赔偿金的义务,原告黄某某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阳某人寿黑分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关于伤残程度给付比例表的约定,没有明确约定伤残等级,只约定了伤残部位及程度,免除了其应承担的赔偿给付义务,排除被保险人享有的权利,且该保险合同采用的是被告阳某人寿黑分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获得意外伤害保险金的数额和范围进行了限制,排除了部分被保险人获得意外伤害保险金的权利,因此该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按照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但被告阳某人寿黑分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既未将该条款中对被保险人获得理赔进行限制的保险合同及条款提供给原告,亦未对该条款作以提示或者明确说明,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阅读更多...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原告赵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首先应由被告华安财保哈尔滨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某某医疗费10,0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7,382.80元。不足部分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康复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28,391.90元,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因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已认定被告孙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

阅读更多...

原告关某某与被告秦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此,原告关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首先应由被告平安财保齐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6,758.85元。不足部分45,120.55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返还秦阳垫付的医疗费1,000.00元,赔偿原告医疗费 ...

阅读更多...

管某某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和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该起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被告王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管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均应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庭审中原告主张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的部分双方按责任比例承担,本院应予支持。本院酌定原告承担30%责任,被告承担70%责任。原告在此起事故中损失:医疗费8,997.96元(门诊支出2,869.62元﹢住院费支出6,128.34元),护理费1,604.60元(上一年度黑龙江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60 ...

阅读更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与史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财产保险齐支公司委托齐齐哈尔市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史××的伤残等级、医疗终结时间等进行了司法鉴定,齐齐哈尔市安通司法鉴定中心系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部门,且×财产保险齐支公司虽对史××的伤残等级持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上诉人×财产保险齐支公司称史××不构成九级伤残的上诉理由,因无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69.00元 ...

阅读更多...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王某某在人寿保险齐分公司投保了《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其中被保险人为包括王某某在内的两人,王某某个人项下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14,0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1,000.00元,并已足额缴纳保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王某某发生保险事故,因此,人寿保险齐分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理赔义务。人寿保险齐分公司虽上诉主张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王某某所受伤残应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按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及医疗费部分适用补偿原则,但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人寿保险齐分公司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将上述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进行明确说明,且该保险条款采用的是人寿保险齐分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金的数额和范围进行了限制,排除了部分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金的权利 ...

阅读更多...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某某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富裕县天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员工宋某某在人寿保险齐分公司投保了“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2013版)、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国寿附加绿洲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其中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40,000.00元人、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人,被保险人为宋某某,并已足额缴纳保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宋某某发生保险事故,因此,人寿保险齐分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理赔义务。人寿保险齐分公司虽上诉主张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宋某某所受伤残应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按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及医疗费部分适用补偿原则,但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人寿保险齐分公司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将上述免责条款的概念 ...

阅读更多...

杨某某与邹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法律并未限制退休人员获得除退休工资外的劳动报酬的权利,故对原告的误工费用予以确认。3、关于护理期限及标准,虽被告对原告护理费持有异议,但因原告主张的诉请标准按照居民服务业计算具有合理性,根据本院依法委托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护理期评定伤后60日,其中前二周需二人护理,之后时间需一人护理”,故应依该标准予以赔偿。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4日10时40分,邹某某驾驶黑B×××××号小型客车,在铁锋区龙华路特别特摄影西侧由西向南右转弯行驶时,与由西向东步行行人杨某某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齐齐哈尔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锋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原告杨某某受伤后被送往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诊治,当日下午转至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足拇指骨折、高血压、冠心病心率失常型 ...

阅读更多...

朱某某与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原告被招聘至被告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建筑工地做瓦工工作,双方约定以完成该工期工作为期限,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原告自2018年6月13日被招聘至被告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建筑工地工作,至2018年8月29日摔伤住院,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应支付原告每月二倍工资13,800.00元(150元/日×46日×2倍)。因被告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已与原告结清2016年全年工资,故被告应另行支付原告46日的工资69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阅读更多...

李某某、齐齐哈尔市聚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李某某上诉称其工作年限应为5年,因聚龙公司二审答辩同意李某某的经济补偿金年限按5年给付,因此本院调整李某某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为7,250.00元。关于李某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根据《黑龙江省贯彻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其标准为工伤职工离岗前6个月的本人工资。因李某某离岗前本人工资低于齐齐哈尔市最低工资标准,一审法院依照齐齐哈尔市最低工资标准1,450.00元计算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李某某的部分上诉请求因聚龙公司同意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4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二、变更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

李某某、齐齐哈尔市聚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李某某上诉称其工作年限应为5年,因聚龙公司二审答辩同意李某某的经济补偿金年限按5年给付,因此本院调整李某某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为7,250.00元。关于李某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根据《黑龙江省贯彻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其标准为工伤职工离岗前6个月的本人工资。因李某某离岗前本人工资低于齐齐哈尔市最低工资标准,一审法院依照齐齐哈尔市最低工资标准1,450.00元计算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李某某的部分上诉请求因聚龙公司同意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4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二、变更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

李某某、齐齐哈尔市聚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李某某上诉称其工作年限应为5年,因聚龙公司二审答辩同意李某某的经济补偿金年限按5年给付,因此本院调整李某某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为7,250.00元。关于李某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根据《黑龙江省贯彻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其标准为工伤职工离岗前6个月的本人工资。因李某某离岗前本人工资低于齐齐哈尔市最低工资标准,一审法院依照齐齐哈尔市最低工资标准1,450.00元计算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李某某的部分上诉请求因聚龙公司同意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4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二、变更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

李某某、齐齐哈尔市聚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李某某上诉称其工作年限应为5年,因聚龙公司二审答辩同意李某某的经济补偿金年限按5年给付,因此本院调整李某某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为7,250.00元。关于李某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根据《黑龙江省贯彻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其标准为工伤职工离岗前6个月的本人工资。因李某某离岗前本人工资低于齐齐哈尔市最低工资标准,一审法院依照齐齐哈尔市最低工资标准1,450.00元计算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李某某的部分上诉请求因聚龙公司同意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4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二、变更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

李某某、齐齐哈尔市聚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李某某上诉称其工作年限应为5年,因聚龙公司二审答辩同意李某某的经济补偿金年限按5年给付,因此本院调整李某某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为7,250.00元。关于李某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根据《黑龙江省贯彻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其标准为工伤职工离岗前6个月的本人工资。因李某某离岗前本人工资低于齐齐哈尔市最低工资标准,一审法院依照齐齐哈尔市最低工资标准1,450.00元计算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李某某的部分上诉请求因聚龙公司同意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4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二、变更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

李某某、齐齐哈尔市聚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李某某上诉称其工作年限应为5年,因聚龙公司二审答辩同意李某某的经济补偿金年限按5年给付,因此本院调整李某某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为7,250.00元。关于李某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根据《黑龙江省贯彻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其标准为工伤职工离岗前6个月的本人工资。因李某某离岗前本人工资低于齐齐哈尔市最低工资标准,一审法院依照齐齐哈尔市最低工资标准1,450.00元计算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李某某的部分上诉请求因聚龙公司同意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4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二、变更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

李某某、齐齐哈尔市聚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李某某上诉称其工作年限应为5年,因聚龙公司二审答辩同意李某某的经济补偿金年限按5年给付,因此本院调整李某某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为7,250.00元。关于李某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根据《黑龙江省贯彻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其标准为工伤职工离岗前6个月的本人工资。因李某某离岗前本人工资低于齐齐哈尔市最低工资标准,一审法院依照齐齐哈尔市最低工资标准1,450.00元计算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李某某的部分上诉请求因聚龙公司同意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4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二、变更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与宋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齐齐哈尔市铁锋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刘××的伤残等级、医疗终结时间等进行了司法鉴定,因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系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部门,本次鉴定又是交警部门进行的委托,且×财产保险齐支公司虽对刘××的伤残等级持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上诉人×财产保险齐支公司称刘××不构成伤残等级的上诉理由,因无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39 ...

阅读更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与宋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齐齐哈尔市铁锋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刘××的伤残等级、医疗终结时间等进行了司法鉴定,因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系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部门,本次鉴定又是交警部门进行的委托,且×财产保险齐支公司虽对刘××的伤残等级持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上诉人×财产保险齐支公司称刘××不构成伤残等级的上诉理由,因无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39 ...

阅读更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与宋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齐齐哈尔市铁锋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刘××的伤残等级、医疗终结时间等进行了司法鉴定,因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系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部门,本次鉴定又是交警部门进行的委托,且×财产保险齐支公司虽对刘××的伤残等级持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上诉人×财产保险齐支公司称刘××不构成伤残等级的上诉理由,因无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39 ...

阅读更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与宋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齐齐哈尔市铁锋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刘××的伤残等级、医疗终结时间等进行了司法鉴定,因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系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部门,本次鉴定又是交警部门进行的委托,且×财产保险齐支公司虽对刘××的伤残等级持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上诉人×财产保险齐支公司称刘××不构成伤残等级的上诉理由,因无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39 ...

阅读更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与宋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齐齐哈尔市铁锋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刘××的伤残等级、医疗终结时间等进行了司法鉴定,因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系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部门,本次鉴定又是交警部门进行的委托,且×财产保险齐支公司虽对刘××的伤残等级持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上诉人×财产保险齐支公司称刘××不构成伤残等级的上诉理由,因无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39 ...

阅读更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与宋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齐齐哈尔市铁锋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刘××的伤残等级、医疗终结时间等进行了司法鉴定,因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系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部门,本次鉴定又是交警部门进行的委托,且×财产保险齐支公司虽对刘××的伤残等级持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上诉人×财产保险齐支公司称刘××不构成伤残等级的上诉理由,因无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39 ...

阅读更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与宋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齐齐哈尔市铁锋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刘××的伤残等级、医疗终结时间等进行了司法鉴定,因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系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部门,本次鉴定又是交警部门进行的委托,且×财产保险齐支公司虽对刘××的伤残等级持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上诉人×财产保险齐支公司称刘××不构成伤残等级的上诉理由,因无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39 ...

阅读更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与宋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齐齐哈尔市铁锋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刘××的伤残等级、医疗终结时间等进行了司法鉴定,因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系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部门,本次鉴定又是交警部门进行的委托,且×财产保险齐支公司虽对刘××的伤残等级持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上诉人×财产保险齐支公司称刘××不构成伤残等级的上诉理由,因无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39 ...

阅读更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与宋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齐齐哈尔市铁锋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刘××的伤残等级、医疗终结时间等进行了司法鉴定,因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系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部门,本次鉴定又是交警部门进行的委托,且×财产保险齐支公司虽对刘××的伤残等级持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上诉人×财产保险齐支公司称刘××不构成伤残等级的上诉理由,因无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39 ...

阅读更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与宋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齐齐哈尔市铁锋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刘××的伤残等级、医疗终结时间等进行了司法鉴定,因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系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部门,本次鉴定又是交警部门进行的委托,且×财产保险齐支公司虽对刘××的伤残等级持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上诉人×财产保险齐支公司称刘××不构成伤残等级的上诉理由,因无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39 ...

阅读更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与宋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齐齐哈尔市铁锋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刘××的伤残等级、医疗终结时间等进行了司法鉴定,因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系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部门,本次鉴定又是交警部门进行的委托,且×财产保险齐支公司虽对刘××的伤残等级持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上诉人×财产保险齐支公司称刘××不构成伤残等级的上诉理由,因无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39 ...

阅读更多...

刘某与齐齐哈尔市北方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刘某与齐齐哈尔市北方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