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齐齐哈尔市聚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李某某上诉称其工作年限应为5年,因聚龙公司二审答辩同意李某某的经济补偿金年限按5年给付,因此本院调整李某某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为7,250.00元。关于李某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根据《黑龙江省贯彻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其标准为工伤职工离岗前6个月的本人工资。因李某某离岗前本人工资低于齐齐哈尔市最低工资标准,一审法院依照齐齐哈尔市最低工资标准1,450.00元计算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李某某的部分上诉请求因聚龙公司同意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4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二、变更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