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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施救并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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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犯交通肇事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谢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零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25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安 昕 审 判 员  范宁萍 审 判 员  王文花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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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杨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于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并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对被告人杨某酌情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某于案发后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提交的受案登记表可以证实,案发后系证人刘某己拨打110电话报警,故对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不受侵犯,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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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牵引挂车不符合规定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车辆,通过人行横道时对路面的动态观察不够,未降低行驶速度,未确保安全通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及时拨打“110”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已赔偿被害人曹某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相应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某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予以采纳并依法适用缓刑。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及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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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审期间上诉人亲属与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书面表示对李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对上诉人李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李根贤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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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闫某某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及赔偿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孙锋 书记员: 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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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马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马某明知他人拨打报警电话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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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马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抢救伤者,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属于主动投案,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系自首,对被告人马某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赔偿被害人滕某甲亲属的各项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滕某甲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马某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及人民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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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保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保某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及赔偿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 审判员 孙锋 书记员: 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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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贾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财产性判项未完全履行,应从严掌握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某某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宁萍审判员 徐开前审判员 王文花 书记员: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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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芝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会芝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会芝撤回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7)宁0106刑初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鹏审判员 李 刚审判员 徐玉芳 书记员:陈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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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滕某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认罪态度好,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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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陈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犯罪行为给上诉人陈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原审判决民事赔偿部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原审被告人龚某某应赔偿上诉人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5552元。原审判决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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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车辆受损的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支付被害人部分医疗费,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部分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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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邵某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及赔偿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孙锋 书记员: 刘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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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齐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发后被告人齐某积极抢救被害人,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并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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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琪琪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琪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琪琪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刑事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案发后被告人刘琪琪抢救伤者,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无逃跑行为,属于自动投案,同时在案件调查中主动配合,对行为供认不讳,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对于自动投案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行为。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琪琪及被害人王某某均受伤,被害人李某某拨打报警电话,路人拨打急救电话。后被告人刘琪琪及被害人王某某被”120”急救车送到医院抢救,被告人刘琪琪在医院归案。被告人刘琪琪的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故不构成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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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罗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罗某拨打电话报警,并积极抢救被害人,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被告人罗某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亲属的各项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罗某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及人民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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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6)宁0181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杨巧玲 代理审判员  李鹏程 书记员:刘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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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魏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莉、罗兰花、杨小芳、蒲建云在事故中无责任,故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在二审审理期间,被害人杨小芳亲属出具谅解书,表示魏某某对其进行赔付,作为被害人杨小芳的亲属对魏某某表示谅解,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上诉人魏某某有自首情节,二审审理期间对被害人杨小芳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杨小芳的亲属谅解,综合全案,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但量刑过重。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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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具有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情节,被告人马某甲符合宣告缓刑条件,故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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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了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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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已落实矫正帮教措施,可以宣告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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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与田某某、王某某等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重伤、三人受轻伤、七人受轻微伤,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在审理中发现,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在收到一审判决后向原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但原审法院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向二审法院移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但原审法院在审理中违反了法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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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提出的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为了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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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醉酒违法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提出的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家属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了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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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提出的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了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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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甲、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乙、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丙、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暨附带民事诉讼、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某的、暨附带民事诉讼、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某的母亲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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