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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车上人员责任险等方面均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因原审被告人任某某没有上诉,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依据《中华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锡林浩特市某法院(2015)锡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二、发回锡林浩特市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阿 力 审判员 岳峰云 审判员 耿巍坪 书记员:马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