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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由于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按法律规定应予赔偿。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无不当,民事赔偿数额亦合理。上诉人沈桂兰、刘颖、刘爽在刘某乙遗产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丽丽、于某的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沈桂兰、刘颖、刘爽诉称其不应在刘某乙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和上诉人徐某诉称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戴臻喜审判员 王俊涛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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