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醉酒驾车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醉酒驾车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其醉酒驾车未发生危害后果,且系初犯、偶犯,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轻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未发生危害后果,且系初犯,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醉酒驾车未发生危害后果,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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