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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及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2431号民事判决书均已产生法律效力,案件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内容行驶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依据上述生效判决作出的(2015)东执字第136-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马亮、王晓丹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妥,综上,原告要求停止对坐落于石家庄市××区××号新天地自然康城23-2-1103号房产的执行,并确认上述房产为原告与徐建华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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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石某、高某翠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30000元,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正常借贷关系之间给付,而且给付该30000元,系在一审法院作出(2016)冀0102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之前给付,上诉人现诉的30000元与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2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属于同一案件事实,上诉人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并无不妥。上诉人如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2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没有处理该30000元,可正常申诉或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原裁定已写明。综上所述,刘石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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