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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潜江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潜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5刑初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二、发回潜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志祥 代理审判员 杨艳荣 代理审判员 张 双 书记员:尤爱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