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通行,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交通肇事后积极施救,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某没有无牌、无证、饮酒、吸食毒品等其他情节,并且在案发后,拨打120,在拨打110没有接通的情况下让路人报警,积极抢救伤者,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死者与被告人的母子关系,综合考虑,被告人范某某的犯罪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

李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供了一份证据,用以证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宋某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已明确说明了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请对上述证据予以进一步查证。综上,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康抗审判员 刘冠晋审判员 史蕾 书记员: 李妍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