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红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情节特别恶劣,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红生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徐某某犯包庇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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