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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任腾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15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按照该条法律规定,本案中方建顺驾驶的京临0584616号电动自行车应当认定为非机动车,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人保北京分公司上诉称方建顺驾驶的电动车属性不清等,本院不予采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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