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因其无证驾驶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对其从重处罚;又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未注意避让行人,与步行人候某某相撞,造成候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鉴于上述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时,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其近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的谅解,可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柴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柴某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柴某的犯罪情节,结合安陆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柴某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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