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鹏龙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某负次要责任,故本院依法酌情认定王鹏龙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本案中,原告孟某某的损失为:1、医疗费:86840.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共住院24天,按照100元/天的标准,共计2400元;3、护理费:因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建议护理期为20-30天,故酌情认定护理期为24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与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李强、姚辉、孙素春无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张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本院酌情认定张某某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抗辩称,医疗费只认可医保部分,因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属其免责事项,被告并未提交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保险公司仅认可50元/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予以确定,故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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