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与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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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许定元、被告杨某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许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划分责任,被告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许定元承担次要责任,许定元、被告杨某应按该事故认定的责任对原告许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依法予以赔偿,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杨某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份额,许定元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份额。被告天安达公司、恒运公司、恒隆公司、东方物流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杨某、许定元承担连带责任。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即被告太保财险合肥中支公司及被告人保财险阜阳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进行赔付,并且不计免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三责险范围内赔付后,不足部分由许定元、杨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许某与许定元系父子关系,原告撤回对许定元个人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太保财险合肥中支公司及被告人保财险阜阳分公司辩称应在原告医药费中扣除2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判决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基础是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存在因果关系则侵权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列举了因侵权人侵权导致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损失项目,其中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及伤残赔偿金。受害人是否因侵权构成伤残,系专业鉴定机构基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侵权后果程度予以确定。法律所规定的伤残赔偿金正是基于受害人的损伤后果而作出的财产性补偿。本案中,上诉人阜阳财险公司提出,戴某某在第一次诉讼中未进行伤残鉴定而提起了损失赔偿请求,已案结事了,不应再另行提起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首先,伤残赔偿金属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其次,在第一次诉讼中,戴某某的诉讼请求中并无伤残赔偿金项目,第一次诉讼的判决中“驳回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仅指戴某某第一次诉讼中的诉讼请求,并不排斥其他合法诉讼请求。因此,本院认为,戴某某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其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因而其有权向侵权人提出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依法受到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对医疗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做出赔偿。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支队哈双大队对事故所做的认定,王国明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原、被告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可确认原告合理损失数额为:1、医疗费207456.76元,原告只要求赔偿原告本人垫付的医疗费65000元(因本次事故原告韩某某自行支付65000元医疗费,天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垫付10000元,案外人张龙义为其垫付132456.76元,韩某某只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其垫付医药费65000元,张龙义垫付的医疗费已经另案处理),门诊费334元,两项合计65334元,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等相关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马某某因违反交通法驾车将李某撞伤,致使交通事故的发生,依据交警部门关于马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认定,本院对李某合法有据的诉请予以支持。因马某某驾驶的×××号索兰托牌小型普通客车已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故财产保险公司应在其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内对李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其超出交强险理赔范围内的部分,由财产保险公司在其限额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内按事故责任比例的80%依法赔偿,超出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部分,依法应由马某某负责赔偿。李某主张的医疗费26366.22元及后续医疗费8000元,因李某在在哈尔滨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实际支付住院住院医疗费25989.16元、门诊检查费58元,故财产保险公司应依据上述实际支出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的基础上,在其交强险的医疗费理赔范围内全额赔偿李某10000元后,剩余费用部分应在其第三者责任保险中按事故责任比例的80%对李某予以赔偿。因马某某在李某住院期间,为李某垫付了医疗费4500元,故财产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按事故责任比例的80%赔偿比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8、9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治疗过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人寿财险株洲支公司、阜阳聚贤公司、人民财险阜阳分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0有异议,庭审中申请重新鉴定,且不同意承担鉴定费用。本院认为,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具备鉴定资质,受本院委托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人寿财险株洲支公司、阜阳聚贤公司、人民财险阜阳分公司虽持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实,且在在指定期间内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本院对证据10予以确认。鉴定费系原告确定损失数额支付的合理支费用,被告应予赔偿。被告平安财险石家庄支公司、郑州运输公司、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车辆登记信息能够证实车辆的所有人为杨向阳,但尚不足以证明杨向阳将该车辆借给了章某3。2、被告黎某当庭提交了余某2与章某3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证实章某3是由余某2叫出去吃饭的。原告提出异议,对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本院认为余某2与章某3的微信聊天记录客观真实的反映了事故发生前二人的交流过程,但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本院不予采信。3、被告杨向阳当庭提交了杨向阳2016年11月9日、11月14日,刘超2016年10月10日在安新县××大队的询问笔录,据以证明杨向阳在案发后向交警大队陈述说明了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章某3何时开出的车杨向阳不知道,事发当天家里没有人也没有锁门。原告章某某认可是交警大队作的笔录,但认为被告杨向阳提交的笔录不能证实其免除赔偿责任的主张,并已经过了举证期限。被告黎某对杨向阳的笔录提出异议,称杨向阳干活和住宿在一个院子,家里没人与事实不符。章某3以前也借杨向阳的车,但不是经常性的,对钥匙是章某3自己拿走的不认可。本院认为,杨向阳提交的上述三份询问笔录是安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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