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对被告的意见予以采信,原告可在实际发生后再行起诉;10、被抚养人生活费4245.8元(原告母亲唐志英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2016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9798元×5年÷3人×0.2=3266元,原告女儿张晓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2016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9798元×1年÷2人×0.2=979.8元,合计4245.8元);11、鉴定费等1400元(票据1张)。被告大同支公司认为,我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款已履行完毕,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当由被告四川分公司和侵权人进行赔偿。被告四川分公司主张被告刘某某发生事故时属于酒驾,保险公司的商业险不予赔偿,并提供了被告行车记录仪的部分视频资料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支持原告主张)。2、后续治疗费10000元(原、被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3、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原、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4、原告主张营养费2700元,(原、被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5、护理费13600元(原告主张护理费13600元,护理90日,其中46天2人护理,44天1人护理,每天每人100元,证据:鉴定结论。被告认可住院期间一人护理。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劳动者因工伤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原告在阳原县艺苑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已6年有余,虽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所述艺苑服务有限公司的餐饮部是承包制,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劳动关系的意见,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原告在艺苑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遭受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因此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负担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因艺苑服务有限公司被注销后主体资格已消灭,故原告不能以该公司为被告起诉。被告是艺苑服务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公司注销清算时清算组的唯一成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但被告在注销公司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原告已经构成工伤,却未考虑原告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原告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此行为明显构成重大过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实际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居民在城镇居住发生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计算的相关规定,农村居民的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发生人身损害死亡的,其死亡赔偿金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上诉人在本院庭审中提供了对死者吴清峰生前在本村居住的调查报告、吴清峰生前居住房屋的照片和吴清峰户籍所在村委会的证明,上述证据拟证明吴清峰生前及其家人在本村居住。被上诉人吴某某质证认为,调查报告是上诉人自己的报告,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对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认为没有主管负责人的签字,村委会只能证明吴清峰在南口村确实有个家,但居住地在化稍营镇政府所在地,这个证明不能证明全家在南口村,并且吴清峰在化稍营镇读书上学,对方的证据不能否定吴清峰及其父母在化稍营镇居住。庭审后,本院就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拟证明的事实向南口村村委会进行了核实,经向村党支部书记张富旺询问,张富旺称吴清峰及其父母在吴清峰上初中时起大约是2013年后全家即在化稍营镇居住,主要是吴清峰上学,父母陪读,租住他人房屋,父母平日靠打零工为主要收入来源。又因吴某某的父母在村里,吴某某偶有回村看望父母的时候。上诉人出具的村委会证明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他人××的,还应当赔偿××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失赔偿。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闫某某等四人提供的阳原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阳原县东城镇东城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张家口盛垣电力有限公司阳原办事处的证明及王有贵的租房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可以认定受害人王福生虽为农业户口,但其居住地为城镇,主要经济收入和消费支出均在城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复函的意见,被侵权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的,其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且上诉人人保财险太旗公司在二审期间也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抗辩,故原审法院将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他人××的,还应当赔偿××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失赔偿。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闫某某等四人提供的阳原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阳原县东城镇东城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张家口盛垣电力有限公司阳原办事处的证明及王有贵的租房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可以认定受害人王福生虽为农业户口,但其居住地为城镇,主要经济收入和消费支出均在城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复函的意见,被侵权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的,其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且上诉人人保财险太旗公司在二审期间也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抗辩,故原审法院将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他人××的,还应当赔偿××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失赔偿。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闫某某等四人提供的阳原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阳原县东城镇东城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张家口盛垣电力有限公司阳原办事处的证明及王有贵的租房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可以认定受害人王福生虽为农业户口,但其居住地为城镇,主要经济收入和消费支出均在城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复函的意见,被侵权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的,其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且上诉人人保财险太旗公司在二审期间也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抗辩,故原审法院将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他人××的,还应当赔偿××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失赔偿。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闫某某等四人提供的阳原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阳原县东城镇东城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张家口盛垣电力有限公司阳原办事处的证明及王有贵的租房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可以认定受害人王福生虽为农业户口,但其居住地为城镇,主要经济收入和消费支出均在城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复函的意见,被侵权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的,其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且上诉人人保财险太旗公司在二审期间也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抗辩,故原审法院将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他人××的,还应当赔偿××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失赔偿。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闫某某等四人提供的阳原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阳原县东城镇东城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张家口盛垣电力有限公司阳原办事处的证明及王有贵的租房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可以认定受害人王福生虽为农业户口,但其居住地为城镇,主要经济收入和消费支出均在城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复函的意见,被侵权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的,其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且上诉人人保财险太旗公司在二审期间也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抗辩,故原审法院将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他人××的,还应当赔偿××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失赔偿。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闫某某等四人提供的阳原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阳原县东城镇东城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张家口盛垣电力有限公司阳原办事处的证明及王有贵的租房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可以认定受害人王福生虽为农业户口,但其居住地为城镇,主要经济收入和消费支出均在城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复函的意见,被侵权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的,其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且上诉人人保财险太旗公司在二审期间也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抗辩,故原审法院将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他人××的,还应当赔偿××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失赔偿。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闫某某等四人提供的阳原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阳原县东城镇东城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张家口盛垣电力有限公司阳原办事处的证明及王有贵的租房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可以认定受害人王福生虽为农业户口,但其居住地为城镇,主要经济收入和消费支出均在城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复函的意见,被侵权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的,其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且上诉人人保财险太旗公司在二审期间也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抗辩,故原审法院将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他人××的,还应当赔偿××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失赔偿。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闫某某等四人提供的阳原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阳原县东城镇东城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张家口盛垣电力有限公司阳原办事处的证明及王有贵的租房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可以认定受害人王福生虽为农业户口,但其居住地为城镇,主要经济收入和消费支出均在城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复函的意见,被侵权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的,其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且上诉人人保财险太旗公司在二审期间也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抗辩,故原审法院将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