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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胡玉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实际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居民在城镇居住发生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计算的相关规定,农村居民的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发生人身损害死亡的,其死亡赔偿金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上诉人在本院庭审中提供了对死者吴清峰生前在本村居住的调查报告、吴清峰生前居住房屋的照片和吴清峰户籍所在村委会的证明,上述证据拟证明吴清峰生前及其家人在本村居住。被上诉人吴某某质证认为,调查报告是上诉人自己的报告,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对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认为没有主管负责人的签字,村委会只能证明吴清峰在南口村确实有个家,但居住地在化稍营镇政府所在地,这个证明不能证明全家在南口村,并且吴清峰在化稍营镇读书上学,对方的证据不能否定吴清峰及其父母在化稍营镇居住。庭审后,本院就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拟证明的事实向南口村村委会进行了核实,经向村党支部书记张富旺询问,张富旺称吴清峰及其父母在吴清峰上初中时起大约是2013年后全家即在化稍营镇居住,主要是吴清峰上学,父母陪读,租住他人房屋,父母平日靠打零工为主要收入来源。又因吴某某的父母在村里,吴某某偶有回村看望父母的时候。上诉人出具的村委会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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