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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亚丽审判员  常邓飞审判员  陶佩林 书记员:贾月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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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云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已报废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事故,致一人重伤,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贾云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贾云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在对其量刑时予以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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