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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大地畅达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原告与被告间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上述保险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条款,原告主张的意外医疗费在驾驶人员意外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该保险条款第十一条第(六)项约定:“医疗费用中依法应当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无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第二十七条约定:“被保险人因每次遭受意外而接受治疗发生医疗费用,保险人针对其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该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互助保险、除本保险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公益慈善机构、第三方责任人等获得的补偿后的余额为上限”。原告发生保险事故后,医疗费用已得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10000元的赔偿,故该项费用应扣除已获得赔偿额,按照保险条款第七条约定的计算方法,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用为:(16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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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某某在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投保大地畅达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双方签订大地畅达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单,保单号码×××,上诉人缴纳保费100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确立了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该保险单上明确约定本保险适用条款为大地畅达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是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该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约定:被保险人因每次遭受意外而接受治疗发生医疗费用,保险人针对其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该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互助保险、除本保险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公益慈善机构、第三方责任人等获得的补偿后的余额为上限。明确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大地畅达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投保的险种是具有补偿性质保险。依此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意外医疗保险赔偿金4798.13元,意外住院补贴保险赔偿金280元是正确的。依据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二)项的约定: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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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大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大红出院后的护理人员系其妻子胡克凤。上诉人赵某某主张胡克凤的职业是农民,其收入来源为务农,应参照2015年黑龙江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确定被上诉人刘大红的护理费,但胡克凤从事的护理工作属于居民服务业范畴,因此原审判决确定被上诉人刘大红的护理费参照2015年黑龙江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52333/年的标准计算并无不当。上诉人赵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18元,由上诉人赵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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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某某与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初某某上诉要求按八级伤残支付伤残补助金及工伤待遇,因上诉人自述所受工伤发生于1976年,至上诉人2013年申请劳动仲裁,时间长达37年,超过法律规定最长20年的保护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上诉人之上诉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莹 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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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娟、何某等与于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娟、何某的近亲属杨井艳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其应得到赔偿,杨井艳的死亡给高某娟、何某身心造成极大损害,应给其精神抚慰金。于某驾驶的车辆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1万元范围内予以赔偿。本起交通事故同时造成两人死亡,原审法院判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赔偿高某娟、何某55000元并无不当。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杨井艳死亡前所乘坐车辆的驾驶人张曙光无证醉酒驾车驶入对向车道内撞至道路护栏后,又与于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张曙光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于某驾驶的车辆仅为超速行驶,过错责任较少,应负次要责任,原审法院判决于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张曙光也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其赔偿责任应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高某娟、何某要求张曙光继承人张某某、吴金菇和张智博承担赔偿责任,因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张曙光的继承人是否继承遗产及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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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延平与王某某、佳木斯顺亿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虽然在导致其受伤的交通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但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划分了交通事故中原告与案外人的过错责任大小。被上诉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不能等同于其作为提供劳务方的过错责任,即不能据此认为被上诉人应承担所受损害的全部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受上诉人雇佣,在从事货物运输过程中,因未能注意安全驾驶,遇有情况时措施不及,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包括自身受伤的损害、本方车辆的经济损失和另一名司机受伤的损失)。上诉人作为雇主,不能因被上诉人的责任而免责,原审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与地位,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被上诉人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的修车费、赔偿耿显明车损费、停运损失等损失,因在二审中亦没有提供新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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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哈尔滨恩德莱精博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出具的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意见中已明确每具假肢的价格为38000元,每具的使用年限为4年/1次,上诉人需更换8次假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原审判决对残疾辅助器具的价格、更换周期、赔偿期限完全是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的,并且原审判决一次性给付赔偿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二、因《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与二十二条对人身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分别做出了规定,表明伤残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分别属于物质赔偿与精神赔偿,二者互不包含,因此伤残赔偿金的赔偿范围不能涵盖精神抚慰金,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蒋安花身体遭受损害的程度判决上诉人承担2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南洪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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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公司与刘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周传信、王大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传信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按照规范安全驾驶,未在有限速标志、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以及遇到沙尘、冰雹、雨、雪发、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降低行驶速度,超速行驶是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死者吴继光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有让行交通标志控制的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是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周传信驾驶的×××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对上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公司在理赔限额内按责任比例承担50%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全案证据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4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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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某、原审被告佳木斯佳捷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捷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阳某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应当以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准,因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当事人单方委托进行的,而佳木斯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一审法院委托进行的,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以佳木斯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认定案件的依据。阳某保险公司主张外伤仅为赵某所受损伤的诱发因素,应承担25%的责任,因外伤诱发了赵某的疾病,是赵某所受损伤的直接原因,原审判决确认阳某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阳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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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鲲诉荆州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吴某鲲因工作遭受交通事故伤害,伤残等级达到一级,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原告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被告按月支付,原告需要护理的,其护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仍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原告伤残评定后,一直住院治疗,仍需要护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原告护理费和伤残津贴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原告工伤至今,被告向原告补发了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关于原告主张其住院期间垫付的医疗费399575.79元,因原告已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了355664.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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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北普某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第一至五组证据及原告对被告所举各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且上述证据与本案事实均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所举第六组证据为工伤保险机构对徐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的行政处理意见,与人民法院处理该类问题的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均不同,且与原告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没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原告所举第七组、八组证据庭后经徐某某本人核对与银行流水记录相符,本院予以确认。徐某某虽主张存在表外工资,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事项,本院对徐某某的该项理由不予支持。第九组证据2012年“三八”过节费发放清单,与被告主张的2010年“春节”、“三八”、“中秋”“端午”四节过节费事项无关联性,且不能能推翻庭审中原告对该事实的自认,故本院不予确认。第十组证据的待证事实被告已经自认,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第十一组证据不能证明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已经推翻原鉴定意见,并重新做出了与原鉴定意见不同的新鉴定意见,故本院不予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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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某与甲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通警察大队依据现场图、现场照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并对事故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之后作出的,能客观反映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情况,得出的结论意见科学,并无不妥,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该事故责任认定意见可以作为处理双方当事人侵权责任的定案依据;二、被告张某的驾驶证、事故车辆的行驶证及事故车辆在被告甲公司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保险单。用于证明事故车辆驾驶人员和事故车辆信息及事故车辆在被告甲公司投保交强险的事实。二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对其质证及其他诉讼权利的放弃,该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采信;三、襄阳市中医医院出具的原告治疗的病历、出院记录、CT检查报告单、X线检查报告单、用药清单以及医疗费发票。用于证明原告住院治疗37天、支出医疗费34960.32元。二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对其质证及其他诉讼权利的放弃,该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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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某甲、某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肖某驾驶车辆与二被上诉人之子刘某丙驾驶摩托车相撞,致刘某丙死亡。一审中上诉人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了事故发生当天对被上诉人刘某甲调查报告,其称刘某丙从事工作是打工建筑业,虽然刘松奎居住地是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刘显村,但该村民委员会证明二被上诉人家耕地被建厂征用,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城分局汀祖国土资源所亦证明情况属实,同时二被上诉人提供了鄂州市武昌大道佳锋刀具加工厂证明以及该厂工资表,亦证明刘松奎在该厂从事烧结工作。上述证据证明二被上诉人之子刘松奎尽管居住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刘显村,但属于失地农民,以在城镇务工为生活来源,其死亡赔偿金依法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上诉人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上诉认为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一审判决50000元精神抚慰金,虽然被害人刘某丙在事故中有一定过错,但该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使二被上诉人承受丧子之痛,此种精神创伤是最严重也是无法弥补的,一审根据本地区的生活水平等诸因素酌情认定50000元精神抚慰金未超过本地区最高标准,上诉人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上诉认为本案精神抚慰金过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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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范某某、靳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范某某、靳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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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黄骅市东达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234号民事判决书,虽然系东达公司起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但保险公司赔偿东达公司的损失中包括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该民事判决书中对王某的误工费、护理费均是是按照天津市的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二审审理中,结合王某提交的暂住证,能证明王某事故前已在天津市年以上的事实。故王某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应按照天津市赔偿标准计算。一审法院按照河北省赔偿标准计算王某的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不当,应予纠正。王某未提交被扶养人王国增在天津市的居住证明,一审法院依据王国增的户口登记信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王某在事故中的责任,其受损伤的程度,酌定东达公司给付王某4000元的精神抚慰金,合乎情理。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请求成立,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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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亿邦物流中心与高志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经过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8个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原告应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28000元(月工资3500元/月×8个月)。经鉴定被告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故应由原告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被告支付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本人工资,故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3500元/月×9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河北省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1266元(42532元÷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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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长安人保的异议成立,应予扣除相关费用9.5元,故医疗费应为82868元。3、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住院病案1份、住院收费票据1张、诊断证明1张,欲证明原告二次住院211天。诊断证明上均载明:原告史某某于2016年6月26日至2017年1月23日住院治疗,加强营养。本院认为,诊断证明上盖有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医院诊断专用章并有医生签字,故本院对此证据予以采信。同时参照《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211天=21100元。原告史某某主张的营养费时间为住院期间211天,本院结合原告史某某的伤情、伤残等级及诊断证明等,确定营养费为每天30元,故营养费为: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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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张某、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失的,有权利要求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原告韩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要求被告进行赔偿,本院依法理应予以支持。被告宋某系被告张某雇主,受雇人在受所有人雇佣期间,因实施雇佣行为发生的交通事故,其应承担损失赔偿;被告张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未尽安全驾驶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此,本院认定原告的损失数额和法律依据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经质证,被告保险公司对外购药品及治疗前列腺的费用,不予认可,但无证据证实那些费用是治疗前列腺,故本院对其提出的外购药品的异议予以支持,对其他异议不予支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经审查认定其医疗费为88259.1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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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失的,有权利要求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要求被告进行赔偿,本院依法理应予以支持。被告宋某系被告张某雇主,受雇人在受所有人雇佣期间,因实施雇佣行为发生的交通事故,其应承担损失赔偿;被告张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未尽安全驾驶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此,本院认定原告的损失数额和法律依据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经质证,被告保险公司对外购药品无病历记载、无正式发票及复印费不在赔偿范围,不予认可;对原告第二次住院治疗,因第一次住院完毕后,医院未出具转入下一医院的证明,且第一次诊断并未出现牙体缺损,不能说明牙体缺损与本次事故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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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赵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失的,有权利要求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原告梁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要求被告进行赔偿,本院依法理应予以支持;被告赵某驾驶汽车,未尽安全驾驶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此,本院认定原告的损失数额和法律依据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确认医疗费为3115.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日100元计算,原告住院6天,数额为600元。3、营养费:原告依据井陉县医院2016年3月4日出具的诊断证明,需加强营养2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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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与郝某某、郭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原告在本次伤残鉴定前的各项费用,在本院已作出的(2017)冀0111民初521号、(2018)冀0111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中已经作出赔偿,本案仅就伤残后的各项损失作出裁决。鉴定意见为:1、余某的伤残等级属九级。2、余某的误工期为120-180日;护理期为60-90日;营养期为60-90日。本院酌定原告的误工期为150天,护理期为75天,营养期为75天,因原告在以前诉讼中已支持误工期89天,护理期31天,营养期30天,本案在赔偿中应予扣除;原来生效判决已认定原告日工资为140元,护理人余元国日工资为150元,营养费按20元天计算,故本院认定原告损失:1、误工费为8540元(140元天×6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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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檀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檀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告檀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檀某某及肇事车辆所投保的被告人保财险石家庄分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此前就其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经本院判决。鉴定机构于2016年7月13日出具了“李某目前状况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原告李某虽然进行了伤残评定,并据此向人民法院主张了残疾赔偿金等权利,但实际上原告李某的病情仍在不断发展和变化,其实际治疗尚未结束,故原告李某现请求由被告赔偿其治疗费等,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李某提供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收费收据、住院病案等证据,故对于其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的治疗费16223.28元依法予以认定;其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800元(100元/天×18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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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连锁与李永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张连锁与李永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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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梅、刘某某、刘某某、刘营营、刘某某与朱某、绥中县鑫汇丰运输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朱某车辆损保有第三者强制保险,对于本次事故对第三者所造成伤害,首先应当在强险限额内由被告绥中保险支付,因本次事故造成三死一伤后果,冯子光一方已在另一法院提起诉讼,且本案原告方同意为冯子光方预留1/3数额,符合相关规定,本院确定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2/3用于赔偿本案原告。对于超出第三者限额部分,因被告朱某车辆投保有总限额为1100000元并不计免赔的第三者商业险,本院根据事故认定及双方在事故中过错情况,确定被告方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30%赔偿责任。再有不足及保险公司不承担部分,因被告鑫汇丰车队与被告朱某系挂靠关系,故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对于原告刘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告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被告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死者刘风杰因在北京市居住一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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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本次事故经认定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耿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某、訾某某、王某某、马某某、訾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  规定被保险人赔偿第三者赔偿金后保险人应当赔付被保险人保险金,故原告要求被告赔付保险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本次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花去医疗费7348元、訾某某3292元、王某某16368元、马某某2861.71元、訾某某12596元,共计42475.71元,已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10000元限额,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10000元的医疗费用限额内予以赔付。张某某、訾某某的伤残等级均为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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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张某某等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张怀俊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在多次医治无效后死亡,四原告作为近亲属可以提起索赔。对原告提供的11份证据,对10号证据提出异议外,其他证据均无异议,予以采纳。涉案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道路交通强制保险,原告交纳了强制保险金受害人应依法得到获赔,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对原告提供10号证据张华艳的工资表提出异议,庭后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对原告证据,予以采纳。被告所述不予采纳。因第三者强制保险的伤残死亡限额为12万元,其在上次诉讼中已赔付10000元,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超过部分,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76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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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某、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侵权行为无需追加河北省石油总公司邯郸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故本院不予追加。因此,对房某某的受伤,衡大管理处、博大工程公司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对房某某的受伤承担的责任比例为:衡大管理处承担30%,博大工程公司承担70%。本案事故发生后,房某某分别在馆陶县中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48天,支付医药费103582.55元。房某某主张103579.55元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00元计算住院期间48天,共计4800元。营养费按照每天30元计算鉴定期间150天为4500元。房某某主张误工费按照交通运输业计算,本院认为,其未提交驾驶资格及从业资格证书,但其在事故发生时确实从事押车工作,故其误工费参照2016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中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平均工资33543元计算,鉴定误工期为240日,33543÷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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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江平、李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曹妃甸支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对孟飞飞于事故发生时属于车外第三者,事故双方车辆所投保的三份交强险均适用于赔偿孟飞飞之近亲属并无异议,则邢台永安保险公司、曹妃甸保险公司应在各自承担的保险责任限额内,向权利人履行赔偿义务;孟国平、杜占峰系受害人孟飞飞的雇主,事故发生后与孟江平达成事故处理协议,并实际支付了赔偿款170000元。孟江平系孟飞飞之父,结合该协议具体内容,孟国平、杜占峰有理由相信孟江平得到其他权利人的授权,且孟江平等四人并未主张该协议无效或撤销,亦承认已经收到上述赔偿款,则其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执行;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孟国平、杜占峰从原审原告处取得了就该170000元赔偿款向终局义务人追偿的权利,原审原告则不再享有相应的再次请求赔偿的权利。结合本院(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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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贺某某向太平洋保险投保的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贺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向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其赔偿金额为21万元。太平洋保险应向贺某某支付理赔款。一审法院判定的理赔款数额未超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最高理赔限额,也低于贺某某向受害人家属支付的赔偿金额,是按2014年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计算,并无不妥。一审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太平洋保险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内赔付60%,即74247.6元,是恰当的。一审法院关于丧葬费的认定并无不妥。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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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晋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万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审法院对万亮平均月收入3479.5元予以确认,原告质证意见不符合事实,且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万亮在原告处的工资表,故对被告辩称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被告应先与原告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劳动合同,故对被告的该项仲裁请求本院应予以驳回。被告为原告处八级工伤职工,应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相关待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申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工伤基金应承担的项目为: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原告应承担的项目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因被告未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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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其与河北鑫安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鑫安公司为郝某其缴纳了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鑫安公司已向郝某其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413元,再次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郝某其要求被告河北鑫安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郝某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冬梅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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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进成与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峰峰孙某矿社区管理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遂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进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李进成不服原审判决,主要上诉理由:该案一审判决定性错误,应定性为工伤保险待遇,上诉人与孙某矿于1985年8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至1996年工伤定残改为伤残津贴,更换××器具至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孙某况和变更后的企业及社区均为隶属关系,峰峰孙某矿社区管理处在孙某矿破产后,代发伤残津贴,峰峰孙某矿社区管理处、冀中能源峰峰集团与上诉人构成劳动关系,况且上诉人是1996年6月21日受的工伤,两年后治疗终结,定为五级伤残,上诉人始终308元生活费,应当根据劳部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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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与苗某、王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法未规定赔偿时应区分项目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虽然规定了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事故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等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但该规定不利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应投保交强险的目的与精神不相符。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上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损失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在区分项目限额的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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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新明、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王某某损失的赔偿主体及责任划分如何确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王某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第三人侵害,相关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是第三人作为直接侵权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王某某在本案中一并主张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昌鑫铸钢公司受龚新明委托,联系王某某为其临时卸货,力资费由昌鑫铸钢公司从应付龚新明货款中抵扣,龚新明与王某某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从属关系,王某某提供劳务的行为不符合雇佣关系的构成要件,故一审法院认定龚新明与王某某存在雇佣关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案应定性为侵权责任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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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石天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石天某、万丹、万倩、万小磊的亲属万周清因交通事故死亡,虽在一审中四被上诉人未提供交通费发票,但办理丧葬事宜支出交通费是客观存在,也是必要支出的费用,且在二审庭审中四被上诉人提供了交通费发票,本院认为一审酌情认定丧葬费必要开支3000元并无不当。人保财险江岸公司称丧葬费必要开支3000元不应支持的上诉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是否应判决精神抚慰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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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熊某提出的上诉请求评判如下:1.关于车辆损失是否漏算问题。原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人保财险鄂州公司提交车辆定损单一份,证实上诉人熊某车辆损失1900元,被上诉人张爱燕、柯俊对此均无异议,原审判决漏判此项,本院予以纠正;2.关于原审计算是否错误问题。一审法院在计算保险不赔损失部分遗漏鉴定费1800元,人保财险鄂州公司支付张爱燕多计1800元,支付熊某少计1800元,本院予以纠正;3.关于护理费计算是否正确问题。上诉人熊某在一审提供的护理协议中未约定护理期限,原审判决依据鉴定意见及湖北省居民服务行业标准核定护理费并无不当;4.关于转诊费。上诉人熊某转院治疗为其家属要求,原审法院以该费用无医嘱佐证为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针对上诉人人保财险鄂州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评判如下:1.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否支持问题。伤残等级评定能够反映上诉人熊某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原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中伤残等级评定确定的赔偿基数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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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保险条款中有车辆超载增加免赔率10%的约定,但不能证明应该扣减10%,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财保黄石分公司是否应承担鉴定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规定“保险人、被上诉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中,蔡某某为确定伤残等级和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等申请鉴定的费用应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财保黄石分公司承担。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问题。蔡某某提交了户口本、购房款收据、鄂城区杨叶镇三浃社区居委会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蔡某某随其父母居住、生活在城镇,故蔡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关于财保黄石分公司是否因肇事车辆超载免赔10%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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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经调查核实,本案交通事故死者余前堂应于1945年8月出生,在事故发生时年满70周岁,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应为248520元(24852元×10年)。保险公司调查核实的车辆定损与柯某某提供的车辆修理票据4000元基本相符,故认定车辆损失为4000元。关于保险公司上诉称应按合同约定比例承担责任的问题。《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该格式条款约定按责任比例赔付违背了保险合同的设立目的,保险公司通过该格式条款免除了自身部分赔付责任,应当明示并提醒投保人注意,且《湖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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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余某等与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李某先行支付的赔偿款101,700元是否返还的问题。李某申请撤销与吴某某等五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一案,本院维持一审法院驳回李某诉讼请求的判决,李某要求返还该协议约定的101,700元赔偿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死亡赔偿金是否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问题,经查明,受害人生前,承包责任田地被征用,且被统一安置,故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关于商业三责险中赔偿责任比例的问题,受害人与李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一审判决认定平安财保襄阳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未违反法律规定。商业三责任险合同约定同等责任时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该约定只是针对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情形,故平安财保襄阳公司称其只承担50%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关于精神抚慰金的问题,一审判决认定精神抚慰金5万元未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李某、上诉人平安财保襄阳公司的上诉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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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鄂州市中冠陶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在公司是按劳分配工资,除去底薪外按生产件数核发工资,故该工资表只能证明李某某的部分工资情况。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中冠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是何种用工关系。本案中,上诉人中冠公司既未与李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另外李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上诉人中冠公司没有为李某某购买各类保险,也没有按劳动关系给予各项福利待遇。李某某只是按工作的实际天数和工作效率核发工资,李某某本人也有权自行支配劳动时间,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属于劳务关系。因此,上诉人上诉称中冠公司与李某某之间属于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李某某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中冠公司依法赔偿。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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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鄂州市中冠陶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中冠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是何种用工关系。本案中,上诉人中冠公司既未与李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另外李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上诉人中冠公司没有为李某某购买各类保险,也没有按劳动关系给予各项福利待遇。李某某只是按工作的实际天数和工作效率核发工资,李某某本人也有权自行支配劳动时间,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属于劳务关系。因此,上诉人上诉称中冠公司与李某某之间属于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李某某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中冠公司依法赔偿。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诉讼费的数额及负担方式不变,二审诉讼费3813元由上诉人中冠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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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朱某某、湖北大通互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许某某遭受人身伤害,其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关于伤残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规定,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本案中,许某某受伤致残,其左肩关节、左侧肋骨均构成十级残,但没有证据证明该伤残将造成其不能从事货车驾驶职业,因此,其要求伤残赔偿金提高一级计算标准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营养费。许某某事故后因伤重进入重症监护室抢救,其身体曾经一度虚弱,需要给予营养支持,故许某某主张营养费符合情理,本院确认其营养费为705元(15×47)。关于护理费。许某某称其妻子为护理他,在保险公司和食品店的两份工作均没有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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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朱某某、湖北大通互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许某某遭受人身伤害,其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关于伤残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本案中,许某某受伤致残,其左肩关节、左侧肋骨均构成十级残,但没有证据证明该伤残将造成其不能从事货车驾驶职业,因此,其要求伤残赔偿金提高一级计算标准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营养费。许某某事故后因伤重进入重症监护室抢救,其身体曾经一度虚弱,需要给予营养支持,故许某某主张营养费符合情理,本院确认其营养费为705元(15×47)。关于护理费。许某某称其妻子为护理他,在保险公司和食品店的两份工作均没有做,应按这两份工作的总损失计算护理费。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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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魏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事故责任比例的问题。交警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认定,徐某某负主要责任,魏某和案外人费珊负次要责任,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魏某承担30%赔偿责任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太平洋财险沛县公司关于事故责任比例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关于误工费。司法鉴定意见已对徐某某的误工损失日评定为300天,太平洋财险沛县公司未对该鉴定提出重新鉴定,一审法院认定误工损失日300天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太平洋财险沛县公司关于误工费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抚慰金。一审法院认定精神精神抚慰金10000元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太平洋财险沛县公司关于精神抚慰金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关于后续治疗费。司法鉴定意见对后续治疗费已作出评定,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后续治疗费12000元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太平洋财险沛县公司关于后续治疗费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关于太平洋财险沛县公司的赔偿责任。苏C×××××/鲁H×××××主、挂车分别投保太平洋财险沛县公司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主、挂车交强险医疗责任限额共为20000元,伤残责任限额共为22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徐某某的损失为245152.8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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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魏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事故责任比例的问题。交警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认定,徐某某负主要责任,魏某和案外人费珊负次要责任,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魏某承担30%赔偿责任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太平洋财险沛县公司关于事故责任比例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关于误工费。司法鉴定意见已对徐某某的误工损失日评定为300天,太平洋财险沛县公司未对该鉴定提出重新鉴定,一审法院认定误工损失日300天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太平洋财险沛县公司关于误工费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抚慰金。一审法院认定精神精神抚慰金10000元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太平洋财险沛县公司关于精神抚慰金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关于后续治疗费。司法鉴定意见对后续治疗费已作出评定,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后续治疗费12000元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太平洋财险沛县公司关于后续治疗费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关于太平洋财险沛县公司的赔偿责任。苏C×××××/鲁H×××××主、挂车分别投保太平洋财险沛县公司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主、挂车交强险医疗责任限额共为20000元,伤残责任限额共为22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徐某某的损失为245152.8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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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宏宝探伤器材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太平洋财保黄某支公司称根据本公司制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或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情况下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许某在事故中是因未文明、安全驾驶碰撞到横过马路的行人导致事故的发生,其行为属于过失行为。许某构成交通肇事是其过失行为造成的后果,并不是发生事故时有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因此,上诉人太平洋财保黄某支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害人的损失范围是否包括精神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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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王某某与英大财保湖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驾车行驶时,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致吕年平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吕年平无责任,该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王某某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被判处刑罚,且经与死者吕年平的近亲属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赔偿吕年平的近亲属48万元。因肇事车辆在英大财保湖北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杨某、王某某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其向吕年平的近亲属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故二原告向吕年平的近亲属支付48万元赔偿款,应由英大财保湖北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万元;不足部分37万元,由英大财保湖北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的约定,予以赔偿,两项合计48万元。被告英大财保湖北公司辩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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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孟某某等与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有关亲属关系的证明虽不属公安部门、村委会的法定职责范围,但该类证据与户口簿、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相互印证,且三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亦无相反证据,因此,该组证据均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对于六原告提供的亳州市经济开发区糖果幼儿园出的《证明》,祥瑞公司、保险公司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与原件核对一致,两被告无相反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对于祥瑞公司提供的有关孟庆杰欠其218437.56元的相关证据,六原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反映的事实与本案无关,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6月26日08:18时许,登记为孟庆杰所有、祥瑞公司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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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某某诉被告房某某、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被告房某某驾驶机动车应按道路交通规则安全驾驶,由于原、被告违反交通规则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其应按法律规定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房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侯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由于被告房秀驾驶的黑J88961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周某按责任比例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70%责任。对于原告诉请的的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2500元,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医疗费108599.1元未超过其实际支出的109912.7元,本院支持原告医疗费108.599.1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16748.4元,原告提供的误工证明证实原告月工资为2700元,结合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原告误工期为伤后150日,故本院支持原告误工费13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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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哈尔滨三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因工受伤后,其与三一商混之间因劳动合同的解除与否以及如何支付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津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社会保险费、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已经在此前提起过明确的诉求,且亦经过仲裁和一二审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本案仅针对已生效判决未处理的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残疾辅助器具、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问题予以审查。关于停工留薪工资给付数额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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