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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哈尔滨三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因工受伤后,其与三一商混之间因劳动合同的解除与否以及如何支付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津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社会保险费、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已经在此前提起过明确的诉求,且亦经过仲裁和一二审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本案仅针对已生效判决未处理的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残疾辅助器具、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问题予以审查。关于停工留薪工资给付数额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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