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初某某上诉要求按八级伤残支付伤残补助金及工伤待遇,因上诉人自述所受工伤发生于1976年,至上诉人2013年申请劳动仲裁,时间长达37年,超过法律规定最长20年的保护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上诉人之上诉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莹 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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