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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金某房地产公司与孟庆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对本案房屋抵押借款、抵押解除等基本事实未查清,解除抵押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审理范围确定不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王云礼 审判员  李伊佳 审判员  姜广武 书记员:梁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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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金某房地产公司与康淑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对本案房屋抵押借款、抵押解除等基本事实未查清,解除抵押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审理范围确定不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 本院认为,原审对本案房屋抵押借款、抵押解除等基本事实未查清,解除抵押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审理范围确定不准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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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金某房地产公司与康淑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对本案房屋抵押借款、抵押解除等基本事实未查清,解除抵押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审理范围确定不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王云礼 审判员  李伊佳 审判员  姜广武 书记员:梁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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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金某房地产公司与王文友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对本案房屋抵押借款、抵押解除等基本事实未查清,解除抵押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审理范围确定不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王云礼 审判员  李伊佳 审判员  赵文华 书记员:梁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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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金某房地产公司与孟庆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对本案房屋抵押借款、抵押解除等基本事实未查清,解除抵押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审理范围确定不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 本院认为,原审对本案房屋抵押借款、抵押解除等基本事实未查清,解除抵押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审理范围确定不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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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金某房地产公司与宋志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对本案房屋抵押借款、抵押解除等基本事实未查清,解除抵押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审理范围确定不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王云礼 审判员  李伊佳 审判员  赵文华 书记员:梁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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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某、佳木斯市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某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赵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7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国联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76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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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艳霞、梁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一是赵艳霞与万基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二是争��房屋应归谁所有。首先,认定合同是否无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赵艳霞与万基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不当。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梁某某与万基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取购房款,因此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赵艳霞与万基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加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只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并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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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艳霞、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一是赵艳霞与万基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二是争议房屋应归谁所有。首先,认定合同是否无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赵艳霞与万基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不当。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赵某某与万基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取购房款,因此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赵艳霞与万基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加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只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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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某与冀中能源峰峰集团羊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证人睢少英、梁某、李某在二审庭审中出庭作证,对该证人证言刘永某没有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该证人证言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该证人证言,原峰峰矿务局羊某某矿于1982年12月20日对上诉人刘永某等109名职工作出除名决定后,即在单位的宣传栏上进行了公布,依据国务院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二十一条  “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的规定,上诉人刘永某未提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和上级领导机关改变原处分决定的证据,故原峰峰矿务局羊某某矿作出的羊煤劳字(1982)90号文件《关于公布王增付等109人旷勤除名的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刘永某与原峰峰矿务局羊某某矿之间自1982年12月以后不再有劳动关系,除名决定公布之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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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鄂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诉讼主要系吴某针对其伤残赔偿提起的诉讼,本诉与前诉的请求事项、诉讼标的不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复起诉的情形,鄂州市中心医院上诉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采信的两份鉴定结论均按法定程序委托鉴定的,合法有效。鄂州市中心医院在一审中并未对两份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其认为两份鉴定不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吴某居住在泽林镇,该辖区已规划为城区,且吴某亦是从事个体经营维持生活,一审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正确,鄂州市中心医院认为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在一审的基础上增加医疗费1926。78元,由鄂州市中心医院按80%赔偿给吴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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