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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与郝某某、郭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原告在本次伤残鉴定前的各项费用,在本院已作出的(2017)冀0111民初521号、(2018)冀0111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中已经作出赔偿,本案仅就伤残后的各项损失作出裁决。鉴定意见为:1、余某的伤残等级属九级。2、余某的误工期为120-180日;护理期为60-90日;营养期为60-90日。本院酌定原告的误工期为150天,护理期为75天,营养期为75天,因原告在以前诉讼中已支持误工期89天,护理期31天,营养期30天,本案在赔偿中应予扣除;原来生效判决已认定原告日工资为140元,护理人余元国日工资为150元,营养费按20元天计算,故本院认定原告损失:1、误工费为8540元(140元天×6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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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鄂州市中冠陶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在公司是按劳分配工资,除去底薪外按生产件数核发工资,故该工资表只能证明李某某的部分工资情况。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中冠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是何种用工关系。本案中,上诉人中冠公司既未与李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另外李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上诉人中冠公司没有为李某某购买各类保险,也没有按劳动关系给予各项福利待遇。李某某只是按工作的实际天数和工作效率核发工资,李某某本人也有权自行支配劳动时间,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属于劳务关系。因此,上诉人上诉称中冠公司与李某某之间属于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李某某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中冠公司依法赔偿。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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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鄂州市中冠陶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中冠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是何种用工关系。本案中,上诉人中冠公司既未与李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另外李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上诉人中冠公司没有为李某某购买各类保险,也没有按劳动关系给予各项福利待遇。李某某只是按工作的实际天数和工作效率核发工资,李某某本人也有权自行支配劳动时间,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属于劳务关系。因此,上诉人上诉称中冠公司与李某某之间属于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李某某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中冠公司依法赔偿。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诉讼费的数额及负担方式不变,二审诉讼费3813元由上诉人中冠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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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2-03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阳某北分公司上诉对于一审法院确定的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出院后护理费,营养费均提出异议。经查,对于上述各项费用,一审法院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鉴定意见进行的认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均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并无不当。阳某北分公司关于上述各项费用的上诉意见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阳某北分公司上诉所提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的意见,经查,根据张学军提供的有关证据及结合庭审情况,可以认定张学军的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北京,故应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一审法院所作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阳某北分公司该项上诉意见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阳某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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