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准予减刑一年。余刑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茵代理审判员万雯 审判员 余   厚   新 书记员:张馨月

阅读更多...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案发当天,被害人明知被告人喝酒,还坚持乘坐被告人的车辆,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的观点,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刑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