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对该观点予以采信。案发后,被告人与受害人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赔偿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案发当天,被害人明知被告人喝酒,还坚持乘坐被告人的车辆,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的观点,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刑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就民事赔偿方面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并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为了维护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