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积极赔偿,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富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积极赔偿,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能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勒泰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积极赔偿,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能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勒泰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不起诉人艾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艾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勒泰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积极赔偿,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能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勒泰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不起诉人亢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亢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亢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勒泰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勒泰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勒泰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勒泰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积极赔偿,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能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勒泰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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