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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与黄某某、朱某等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10月26日对本案交通事故责任作出阿左公交认字[2017]第0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朱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黄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阿拉善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上述责任认定书在当日分别送达本案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其中黄某某的姐姐黄某替黄某某代收了该事故认定书。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朱某收到事故认定书后于2017年10月30日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2017年11月1日阿拉善盟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了阿公交受字(2017)第000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从送达证上反映原审被告人朱某收到该复核受理通知书的时间为2017年10月30日,给上诉人黄某某送达该复核受理通知书的时间为2017年11月28日,由黄某某的姐姐黄某签收,虽然在送达回执备注栏内注明:“2017年11月1日通过电话告知黄某某案件复核受理,要求黄某某来取受理通知书,黄某某电话答应委托其亲属来领取复核受理通知书”,但从证据材料反映黄某某的姐姐黄某没有黄某某的授权委托,其接受法律文书的行为,不能视为上诉人黄某某接受了复核受理通知书,且黄某某本人辩解称未收到任何复核受理通知,阿拉善盟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亦无其他证据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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