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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顾某某、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阿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顾某某驾驶蒙M19806、蒙M4868挂重型号半挂车与原告张某某骑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元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顾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被告双方对此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原告的损失项目及数额,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认定为:医疗费13390.48元,误工费5460元(根据原告的停发工资证明及事发前三个月的工资表,认定原告的日工资为60元,原告受伤后至评残日前一天共计误工期限为94天,原告的误工损失应为94天×60元,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原告已超60周岁不应再产生误工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虽年满60周岁以上,但其仍具备劳动的能力,因事故造成误工损失应予支持,护理费为4012.95元(护理人员其子张立军系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年平均收入计算,护理天数为住院期间31天,护理费为472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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