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违章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被告人袁某事发后立即报警,并如实供述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袁某及相关责任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即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由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被告人袁红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又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对方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理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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