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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铁山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白铁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铁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改为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子武审判员 吕岩审判员 高海霞 书记员: 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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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李甲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32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同时结合阿鲁科尔沁旗司法局调查的情况及出具的评估意见,将被告人李某某置于社区矫正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也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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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葛某的男朋友在交通肇事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葛某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待,应认定被告人葛某自动投案。被告人葛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葛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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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阿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赵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对被告人阿某某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被告人阿某某的犯罪情节,结合阿鲁科尔沁旗司法局调查的情况及出具的评估意见,将被告人阿某某置于社区矫正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也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依法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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