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兰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超载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在车辆转弯时未按规定通行,发生其负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刑事部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及上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关于上诉人提出本案被害人印XX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79周岁,丧失了扶养能力,一审不应判赔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上诉意见,经查,因被上诉人印X庆为肢体三级残疾,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依靠被害人印XX生前扶养,印XX生前系有退休收入,对印XX具有扶养能力,故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肇事车辆虽然投保不计免赔附加险,但附加险条款中已明确,因超载增加危险因素使用车辆的,增加绝对免赔率10%的上诉意见,经查,对于该绝对免赔率10%的条款,上诉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已向被保险人进行了书面和口头明示,故对上诉人的相应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李某甲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作为涉案机动车辆的保险人,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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