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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