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辩情况及查明事实,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本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陈泽江与京东尚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京东尚科公司的关联公司JD.com,Inc.授予陈泽江限制性股票。因JD.com,Inc.与陈泽江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之所以授予陈泽江限制性股票,是基于陈泽江为京东尚科公司的员工身份。同时,从授予协议约定内容来看,陈泽江的履职情况与限制性股票权益的实现相关,体现出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与激励的特征。综上,陈泽江在限制性股票兑现中可能获得的货币收益,是其基于自身提供的劳动所得,可以认定为劳动报酬。鉴此,陈泽江在劳动争议项下主张限制性股票变现权益并无不当,本案争议可纳入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畴,故京东尚科公司所持本案应适用开曼群岛法律的抗辩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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