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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并无不当。关于本案附带民事部分争议焦点为:一、被上诉人甘某某在投保时,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是否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是否具有商业险免赔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审被告人被告人甘某某在没有道路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且在肇事后逃逸。均系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形。但该司法解释适用的前提是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依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向投保人作出提示,依据本案现有证据,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并没有提供有投保人即原审被告人甘某某签字确认的保险合同,亦不能证明其向投保人交付书面的保险合同并就保险合同中的有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应视为其没有履行提示义务。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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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丙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某丙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速过快,未注意观察前方行人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在对上诉人严某丙裁量刑罚时,已充分考虑其所具有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对上诉人的量刑并无明显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严某丙、严某乙、张立勤关于对上诉人严某丙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上诉请求没有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严某丙、严某乙、张立勤上诉所称不应赔偿死亡赔偿金的理由,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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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大悟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付某甲的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梁某丁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付某丁称“付某甲在案发时已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付某甲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方要求我负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且梁某丁的赔偿额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辩解,与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对指定辩护人李沫称“原告方称付某甲酒后驾驶的证据不足,要求赔偿额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不应收鉴定费;被告人付某甲赔偿了梁某丁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付某丁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付某甲适用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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