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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违反交通法规超过最高行驶速度,在道路行驶时未避让过路行人,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同时本院考虑到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民事赔偿已调解兑现,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其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郜某某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且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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