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文成兵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收到原告孙某误转的48000元,系不当得利,应当全部返还原告,被告已返还原告20000元,尚有28000元未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8000元并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文成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文成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某28000元,并支付原告占用资金的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9月9日起至返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文成兵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收到原告孙某误转的48000元,系不当得利,应当全部返还原告,被告已返还原告20000元,尚有28000元未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8000元并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文成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文成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某28000元,并支付原告占用资金的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9月9日起至返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文成兵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收到原告孙某误转的48000元,系不当得利,应当全部返还原告,被告已返还原告20000元,尚有28000元未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8000元并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文成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文成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某28000元,并支付原告占用资金的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9月9日起至返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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