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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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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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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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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交通肇事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交通肇事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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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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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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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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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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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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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全部赔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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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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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陕西省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陕西省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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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全部赔偿达成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姚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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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甲交通肇事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葛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自己其他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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