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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王利国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涉案房屋为二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而非李某某个人财产,该裁定认定错误。该房屋购买于被告李某某与王利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二人共同财产,没有约定份额的,即为共同共有。(二)该房屋可以执行。涉案房屋为不可分物,且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即使是李某某个人出资,也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一方的债务,可以对共有财产进行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保留无偿还义务一方的份额,此外,在执行债务人一方的财产时,还需要给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留出必要的份额。综上,登记在李某某名下的位于承德市双桥区房屋可以执行,但在执行中,要保障李某某及未成年子女的份额。原裁定中止执行有误,本院予以撤销。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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