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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尧安矿业有限公司、郭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因被告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自身原因被要求关停致原告下岗待业,被告依法负有支付原告基本生活费和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义务。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河北尧安矿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某某生活费10656元。二、被告河北尧安矿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某某经济补偿金201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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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尧安矿业有限公司、郭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因被告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自身原因被要求关停致原告下岗待业,被告依法负有支付原告基本生活费和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义务。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河北尧安矿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某某生活费10656元。二、被告河北尧安矿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某某经济补偿金201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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