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侵犯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坦白认罪,且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具有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徐某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侵犯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虞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扣除其取保候审的2个月15天,刑期顺延至2021年1月7日止。) 审 判 长 代光念 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 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 书记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备可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侵犯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金某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备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够坦白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可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社会调查评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遵守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原则,未遵守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造成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具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熊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又使被告人熊某具备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结合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结论,对被告人熊某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在对被告人熊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遇情况措施不力未确保安全,造成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黄某甲的亲属主动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代为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补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对被告人的谅解,使被告人黄某甲又具备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并结合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黄某甲出具的调查结论意见,决定对被告人黄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不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左转弯时未注意观察其他车辆,让直行车辆先行,造成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虽经他人做思想工作主动投案自首,具备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但被告人缺乏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的悔罪表现,故对其不予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蔡某的刑期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未遵守操作规范、文明驾驶、安全驾驶,造成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具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之量刑情节;肇事车辆车主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又使被告人王某具备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之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所具备的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王某予以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作出的审前社会调查结论,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在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柏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具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柏某的亲属积极赔偿了因被害人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生前所供养单位的谅解,使被告人又具备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结合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柏某作出的审前社会调查结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在对被告人柏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夜间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行驶速度,未确保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了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及时报警,并同赶到现场民警一起处理善后事宜,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具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刘某及其亲属能积极筹措资金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使被告人刘某又具备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同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的审前社会调查结论,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在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遵守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态度较好,具备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刘某甲的亲属积极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又使被告人具备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所具备的上述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中山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车辆制动系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的大型货车上路行驶,雨天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确保安全车速,对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动态观察不力,操作不当,与对方来车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造成了致四人死亡、19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虽然被告人周中山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并表示愿意变卖其肇事车辆用以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其亲属已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20000元,具备可以依法从轻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但其交通肇事后逃逸,造成的死亡人员众多,造成的经济损失惨重,且赔付能力、车辆保险金额与经济损失的差距过于悬殊,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故不能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夜间行驶时车速过快,遇情况措施不力,导致车辆失控侧翻,造成了致被害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能够坦白认罪,具备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能够代为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使被告人另具备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害人姚某明知被告人胡某驾驶的系拖运货物的机动车,不能载人,而仍乘坐该车,可以适当减轻被告人胡某的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胡某具备的上述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具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之量刑情节;被告人朱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陈某乙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陈某乙亲属的谅解,具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之量刑情节。综合被告人所具备的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朱某予以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结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在对被告人朱某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保证安全车速,违反规定载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造成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具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之量刑情节;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谅解,使被告人又具备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之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所具备的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邱某予以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结论,对被告人邱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在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未遵守操作规范文明驾驶、安全驾驶,造成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能自愿认罪,具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周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又具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周某某具备的上述量刑情节、犯罪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结合社区矫正部门对被告人周某某作出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周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确认安全,观察不力,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造成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具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使被告人王某另具备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具备的上述量刑情节、犯罪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结合社区矫正部门对被告人王某作出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遵守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右侧通行,造成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当庭能自愿认罪,具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害人方某生前系被告人叶某的岳母,系亲戚关系,案发后,被害人方某的丈夫及子女共同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叶某予以谅解,并放弃追究被告人叶某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使被告人叶某另具备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叶某具备的上述量刑情节、犯罪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结合社区矫正部门对被告人叶某作出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叶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叶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车速过快,未注意观察路边行人,遇情况措施不力未确保安全,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具备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量刑情节;被告人刘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同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协议,并按协议代为履行,取得被害亲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又使被告人刘某具备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之量刑情节。结合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作出的审前社会调查结论,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在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速过快,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未确保安全,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候,在交通民警到达后能如实交待事故的事实经过,应认定被告人叶某的行为系自首,具备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量刑情节;被告人叶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同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协议,并代为履行,取得被害亲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又使被告人叶某具备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之量刑情节。结合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作出的审前社会调查结论,对被告人叶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在对被告人叶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赤锋 审 判 员 胡明水 代理审判员 刘 敏 书记员:余金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万某上诉称其不应该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万某驾驶严重超载且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遇情况避让措施不当,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已向上诉人依法送达,并告知上诉人万某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但上诉人万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且在侦查阶段对其讯问时,上诉人万某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没有异议。因此,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上诉人万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应该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和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在道路左侧逆向停车,且未打开安全警示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事故,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改判缓刑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因原审法院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上诉人具有的自首、赔偿等情节,并对上诉人予以从轻处罚,二审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对上诉人及辩护人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徐某上诉称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错误,其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的理由,经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被告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法医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且上诉人徐某也没有针对该交通事故认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请求二审法院判处缓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在充分考虑上诉人黄某的各种量刑情节后,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无不当,且上诉人黄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侵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证人吴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系因惧怕被他人殴打而离开现场,其车主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被告人主观上并无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逃逸的情节,本院不予认定。鉴于被告人孟某能投案自首,并能积极将赔偿款预交给司法机关,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属过失犯罪,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亲属在案发后能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亦能当庭认罪,具备可依法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其亲属并能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备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且案发后其亲属并能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备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能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并能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备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江某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邱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补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备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邱某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侵犯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能够尽力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能坦白认罪,具有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社会调查评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投案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备可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其亦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备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胡某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坦白认罪,其所驾驶肇事车辆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可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其又主动向检察机关预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0万元,具备可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属过失犯罪,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檀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来处理,可认定为自首,其亲属能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备可对被告人从免处罚的量刑情节。本案系过失犯罪,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进行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鉴于其亲属已积极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给予了被告人充分谅解,根据刑事和解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可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被告人檀某犯罪较轻,又鉴于其属自首,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当庭认罪,其亲属并能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备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占道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备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肇事车辆所在单位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备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侵犯了道路运输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备可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社会调查评查,被告人属过失犯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张运平 书记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具备可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属过失犯罪,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备可依法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其亲属能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认罪,被告人亲属及保险公司对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予以赔偿,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了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具备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甲自2013年8月16日起,刑期至2015年8月15日止。) 审 判 长 贺从伟 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 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认罪,被告人亲属及保险公司对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予以赔偿,被告人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当庭认罪,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备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其行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物质损失,具备可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张某甲应依法赔偿因肇事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不属物质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负事故次要责任,应自负一定的物质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甲的刑期自2013年11月11日起,折抵其取保候审前被羁押的21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其亲属能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审判员 代光念 书记员:杨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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