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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辩称,王某某没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其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对轮胎不可预见和避免。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高速公路驾车,对路面出现障碍物具有安全注意的义务,其驾驶车辆中碾压轮胎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故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另辩称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悔罪,对所居住在社区无重大影响,可适用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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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郭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近亲属撤销了对被告人郭某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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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不宜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对被告人吴某某不适用非监禁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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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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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中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护人提出的尹某中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的意见,井陉县人民法院及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已对此作出认定,故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尹某中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杨巧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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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爱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致使车辆冲过道路中间隔离带撞住对向行驶的人员,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被告人王爱波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并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虑,辩护人以此要求对被告人王爱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爱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爱波的刑期自2012年2月20日起至2012年10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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